第四十七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电力、供水、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借用或者征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