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抢险第四十六条有效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应当立即撤离;无法自行撤离或者拒不撤离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转移、疏散、撤离并予以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