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于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楼、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构筑物包括水塔、烟囱、水池、挡墙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