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国道及省级公路两侧、闽江沿岸以及旅游风景区、绿化保护带、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为禁止建坟区。禁止建坟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必须迁移或者深埋。严禁返迁、恢复或重建已迁移、深埋、平毁的坟墓。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