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尚未实行火葬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保护和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丧葬用地,加强土葬的管理工作。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并严格控制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死者遗体土葬的,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当地乡(镇)、村或者公墓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审批。

禁止擅自开山建坟。禁止建造宗族墓、寿墓。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