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