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四)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五)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