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一般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