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一般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