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天然湿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对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封育、退耕、截污、补水、种草等恢复措施,并根据汉江流域水生态改善的需要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