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汉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岸线一定范围划定生态隔离带,加强林地、湿地保护,采取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水域生态功能、控制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