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