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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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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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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