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充分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增强档案服务的实效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以及必需保密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