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条例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基础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限期达到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