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向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目录信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报送本单位保存的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目录信息。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与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相互联通、信息共享的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信息中心,向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