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