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分区保护第八条已废止青山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在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下,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山保护规划规定,并向社会公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