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分区保护第七条已废止全省青山保护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