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分区保护第十条已废止在限制开发区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修建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考古等公益活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