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按照法定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