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