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