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获得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立项、核准、验收的重要指标。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