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条已废止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拥有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认定和核准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重要指标。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