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展览会、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展会的主办方,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参展方提供的专利有效证明文件。未提供的,主办方应当禁止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