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七条已废止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支付方式和数额,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提取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报酬。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