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境外省外企业、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依法保护其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