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未经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改变用热类别;(二)排放和取用工业热力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三)迁移、改动热力负荷控制装置;(四)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热质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