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故需要停止供热时,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使用单位:(一)按照工业热力设施检修计划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使用单位;(二)工业热力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使用单位;(三)工业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需要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报告。引起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