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普及、群众性技能竞赛和发明创造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公众开放展示其自主创新成果的场馆和设施。不同权属的科技场馆和设施均应当实行社会化有效利用。

鼓励各类学校举办各种面向青少年的科技创新活动,培育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和兴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