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创新保障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并取得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本省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活动和科技基础条件服务平台建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