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由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实行项目公平竞争、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公示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等制度,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利用财政性援助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及其承担者的情况,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