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建立以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社会投入为主体,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的多渠道、多元化创新投入体系。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性科技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投入事项,提高增长幅度,增强使用效益。

全省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逐年增长,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科学技术前沿探索,促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设立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研制和示范使用省内首台(套)产品。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发投入额度较大并能够持续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其研究项目可以优先获得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政府各类计划资金的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