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人才第三十条已废止对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并允许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