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可以进行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活动。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三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