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省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