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二十条已废止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专利权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