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企业引进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先进适用技术,并购其他科技型企业,或者在省外、国外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的,可以作为对企业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省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限制引进国内已具备研发能力的技术和装备,禁止引进高能耗、高污染及落后的技术和装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