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