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