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