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未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建设且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经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电、公路、矿山等资源开发中,未经审批、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造成生态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区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减水河段下泄生态流量不能满足下游人畜饮水和生态恢复措施不到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合理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