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州实行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草原、森林、湿地的保护与建设,防治自然灾害。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当地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森林、湿地的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