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要求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