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证按不小于河流多年枯水期平均径流量的百分之十下泄生态流量,生态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截止设施,以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确保减水河段取水用户取用水权益。

自治州辖区内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