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修订境内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口相对稠密区、敏感区、地震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