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关闭自备水井;

(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