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狩猎、捕捞、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烧山、开垦、砍伐等破坏自然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禁止开发建设工业项目以及其他生产性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