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狩猎、捕捞、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烧山、开垦、砍伐等破坏自然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禁止开发建设工业项目以及其他生产性开发项目。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