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时,对代表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本人或者代表写成书面材料,交代表工作部门转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