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
(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