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二章 预防主体与职责第十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二)建立涉及腐败犯罪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三)在腐败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和有关单位共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四)通过依法查办涉及腐败犯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