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